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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9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將人民之申請程序,一律視為行政程序一環,影響深遠

1.

多數意見認為都市更新計畫概要之提出申請實應具備之同意比率過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之民主精神相符,而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2. 實際上此項申請同意比率,並非謂人民提出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行政機關即應予以核准,關鍵仍在於提出申請後,行政機關作成核准之行政處分,其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3.

其次,此項同意比率,本質上涉及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其財產權與居住遷徙自由,是否因此被迫參與都市更新程序而受到侵害,其比率本身,更重要的是代表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公益與私益衡量的過程與結果。

4. 憲法關於公益與私益之衡量,並非量的判斷,而是質的認定。
5. 多數意見一方面將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認定為行政程序之一環,亦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則將使得凡人民提出申請(例如人民基於私益,請求徵收殘餘土地、請求退稅、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等),則行政機關均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則究應符合何種程度之正當行政程序,多數意見未有明確說明;
6. 另一方面,多數意見既稱尊重多數、擴大參與,則其間公益與私益又應如何衡量?難道多數即代表公益?即可因此認定都市更新之正當性?此項提出申請,充其量僅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發動,並不因此影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與否之判斷
7.

•  殊難想像之後凡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均屬行政程序之一環,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若僅涉及形式要件之審查,亦須由申請人陳述意見、甚而舉行公聽會或正式聽證,將使得行政機關單純因為私益而須踐行與公益相關者完全一致之程序,顯非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本義。

8. 是以多數意見認凡法律有關人民申請要件之規定,應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一節,究係屬一般憲法上之基本原則,抑或僅適用於都市更新特殊行政處分之類型上?是因都市更新性質上之必然,或者是不涉及第三人之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均應賦予一定程度以上之正當行政程序?何種程度、何種比率始稱「正當」?人民向行政機關所為申請之程序,於未涉及任何公權力行使之情形下,難道亦有憲法權利之保障與憲法原則之適用?多數意見因事設制,完全忽略行政處分之制度面與現實面,實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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