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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9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都更條例第 10 條第 1 、 2 項,第 19 條第 3 項前段,均違憲,應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理由:
1.都更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 ( 下稱都更概要 ) 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2. 同條第 2 項有關申請核准都更概要時,僅以相關權利人及面積超過 1/10 之比率即可提出申請,此同意比率太低;
3.第 19 條第 3 項前段關於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証意見,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後作成核定並送達。凡此均與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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