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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7.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6)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上一篇貼文談到~如果甲將A房地所有權移轉予乙之真意是「讓與擔保」,甲、乙理應作哪些安排。

一般又正常的情形是~乙不會以A房地抵押借款!只要A房地所有權登記於乙的名下,一旦甲未能按時清償債務,乙即可終局取得A房地所有權以取償。就這麼簡單!

可本案事實卻不是這樣。
乙於取得A房地所有權後,立即以A房地設定抵押借款,拿到了錢,一部分用以清償及塗銷A房地原有的抵押債務、一部分則放進乙的荷包裏。
到此為止,乙的債權實已獲得完全的清償了!但這樣的作法,實與「讓與擔保」有很大的出入,前已說明。

還有,如果甲、乙之真意是「讓與擔保」,甲不會、也不需要委任乙以A房地抵押借款。
一旦乙自個兒決定以A房地抵押借款,乙是名義上的債務人,實際上是由誰還款呢?
如果妳 (你) 是甲,願意還這筆錢嗎?
別儍了,孩子,甲當然不會還這筆錢呀!
這和上一篇貼文所述,當甲、乙間的協議是「借名登記」及「委任」的混合契約,實際還款之人是甲,很不一樣!

簡言之,如果甲、乙之真意是「讓與擔保」,甲不會「委任」乙借款;一旦乙擅作主張,以A房地抵押借款,甲是不可能理會這筆帳的。

經過這樣的解析可知,在乙以A房地抵押借款之後,究竟是誰在清償這筆貸款?這個看不起眼的間接事實,可能足以為甲、乙間之真意為何,提供佐證。

寫了半天,這就是我想推衍出的結論!

關鍵詞 房地所有權、讓與擔保、房地抵押借款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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