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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2.親愛的,我把家事事件法變簡單了! (7)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三) 綜合型:

看到「綜合型」,想起以前到夜市閒逛的日子。信步走進一家豆花店,看到琳瑯滿目、各式各樣不同的選擇,正在愁著為什麼沒有五個胃的時候,看到「招牌豆花」!啊!就這個啦!

為了不砸了自己的「招牌」,老闆肯定是將自己的拿手絕活、最有信心的配料,加在這碗「招牌豆花」裏。所以,一碗招牌豆花,一定能嚐到這家店的所有精華!

同理,「綜合型」就是綜合了「將來型」與「過去型」(這有沒有扯太遠了呀?)

可問題是~什麼樣的扶養爭議會綜合了「將來」和「過去」呢?

要想對這種類型有正確的了解,千萬不要執著在「將來」和「過去」這幾個字。
建議各位忘掉「將來」和「過去」這四個字,從「裁量酌定」和「權利認定」這幾個字出發,反而更能切中其本質。

所謂「綜合型」,以下這個例子最為經典:甲有四名子女,只有其中一名子女A在甲晚年時善盡孝道,予以適當的照護及扶養。甲過世後,A即向其他三位手足B、C、D請求償還墊付的扶養甲之費用。

為什麼這是「綜合型」呢?

第一,B、C、D三人之所以沒有善盡孝道,好好扶養甲,可能是對是否負有扶養義務,存有爭執。
所以,當A請求B、C、D三人償還過去代墊的扶養費用時,如B、C、D就其有無扶養義務提出爭執時,法院當然應先就此予以認定。
這和「過去型」的扶養事件,當事人可能就有無協議存在?是否依協議負有扶養義務?等存有爭執,是一樣的。

第二,即便B、C、D依法對甲負有扶養義務,想賴都賴不到,但每人究應給付多少扶養費?如何給付?爭論不休。
有的認為應該讓父母開心的貽享天年,每人、每月至少應負擔新臺幣5萬元;但有人主張這超過自己的經濟能力,無力負擔……

這和「將來型」之扶養事件,當事人對於「將來」應負擔多少扶養費用?是一萬還是五萬元?還有,應如何負擔?是~每月一日以現金給付?還是每逢初一、十五匯款即可?這兒的爭議,豈不是一模一樣?

那麼,綜合前述兩點,一是與「過去型」相近、一是與「將來型」相似,稱之為「綜合型」,真的是再貼切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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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幾篇貼文的整理,能讓各位在準備家事事件法時,不再覺得這套法規是個沈重的負擔;反而是~一邊讀著家事事件法、一邊複習身分法,輕鬆又愜意的一網打盡,還同時一邊感謝李老師的分享。
果如是,那~李老師會說:太好了!不客氣!(全文完)

關鍵詞 綜合型、裁量酌定、權利認定、家事事件法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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