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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4.國考問答集-民訴法第401條第1項之「繼受人」(1)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聽說~許多法律人在大學時期,第一次有「踢到鐵板」的感覺,是遇上了「區分說」和「不區分說」。

不知道各位在念「區分說」和「不區分說」時有沒有發現:學者們所舉的例子,清一色的都是「權利」的移轉。
例如:A以租約到期為由,依所有物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承租人B返還房屋。
於訴訟繫屬中,A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予C。
如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該確定判決之判決是否及於C?

如果原告起訴時主張的是債之請求權(如: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然後,事情的發展一定是~原告將該債權移轉予他人。
如果原告起訴時主張的是物上請求權(如: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然後,事情的發展一定是~要嘛就是原告將所有權移轉予他人、要嘛就是被告將標的物無權處分予他人。
好無趣唷!敬愛的老師們,要多一點想像力唷!換個故事嘛。

現在咱們就把故事換一下:原告A沒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被告B也不是將房屋無權處分予他人,而是出租或借給D居住。
這種事兒應該比賣房子或無權處分,更有可能發生吧?

那~D要不要受A、B間訴訟之確定判決的拘束呢?

這個問題不難,只要看看D是不是民訴法第401條所定之人就知道啦!

那~究竟是?還是不是呢?

學者們都說:承租人也好、借用人也罷,都是為自己的利益占有,不算是民訴法第401條第1項所稱「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當然,B也沒有為D訴訟的意思,所以D也不是民訴法第401條第2項所定之人。
然後,看來看去,D沒有從B那兒「繼受」任何「權利」,所以也不是「繼受人」。
所以結論是:D不受該確定判決拘束,A就算拿到勝訴確定判決,也只是「獎狀」一張,要想拿回房子,必須重告一次囉?

哪有醬的!

咱們不妨先從民法的理論開始思考:如果這則問題變成民法實例題,問~A得否向D請求返還房屋?
這太簡單了!當然可以。
為何啊?因為租期屆滿了,B即成了無權占有人;又,B沒有將甲的房屋出租予D的權限,所以,之於A而言,D乃無權占有之人。

來到了訴訟法,在訴訟繫屬中,B將房屋出租予D,D雖然沒有自B那兒繼受取得「權利」,卻繼受了「占有」!

「占有」也可以繼受取得?
為什麼不行?

不知何故,很多法律人在學物權法時,總少了「占有」這一塊。
記得前兩年有一則民法國考題(106年司第二題),出題老師公布的答題重點及評分標準,李老師覺得……那是錯的!
各位民法班的同學,還記得咱們上課時講過嗎?
這則考題是這樣的:A屋為甲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甲先將A屋出租予乙,之後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將A屋出售並交付予丙。丙得否依民法第962條規定向乙請求返還A屋?

出題老師公布的答題及評分標準裏寫著:只要甲、乙間之租賃契約因不符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而無法受到同條第1項規定的保護,丙即無須法定承擔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所以,之於丙而言,乙乃無權占有;丙又依「指示交付」取得間接占有人之地位,從而丙自得依民法第962條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可問題是~民法有個法理:任何人不得(應該說是「不可能」)取得大於前手的權利。
丙取得A屋之占有,乃繼受前手甲的占有而來;又,之於甲而言,乙乃有權占有,何以當甲將占有移轉予丙之後,丙卻可以主張乙乃無權占有而向其請求返還A屋?
不可能!這說不通呀!

各位或許會質疑:這哪有說不通的?
各位在大一、大二的課程裏,常常作這樣的練習題:丁將A屋出租予戊,於租期未屆滿前,丁即將A屋所有權出售並移轉予庚,只要丁、戊間之租賃契約不受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的保護,庚即無須法定承擔丁、戊間之租賃契約;再加上租賃契約乃債權契約,戊不得以之對抗庚,所以庚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戊返還A屋。
同理,於106年國考題,丙自然也可以主張乙乃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A屋。

這兩個例子,不一樣喔!
首先,庚取得了A屋所有權,但丙沒有!單單是這個差別,就足以說明這兩個例子不可能作相同的處理。
基於物權之絕對效力,承租人戊自無法以租賃權對抗庚。
可是,丙僅取得了A屋之事實上處分權,這個最高法院發明的權利,其效力自是不能與所有權相提並論的。

其次,民法第962條之規範功能與第767條第1項不同。
民法第962條之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平和秩序,所以,不論現占有人是有權或無權占有,面對「侵奪」其占有之人,都可以主張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相對的,民法第767條第1項則是保護「所有權」,因而所有人對任何無權占有之人,都可以主張物上請求權。

回到106年司法官第二題。
試問:乙可有「侵奪」丙的占有呢?沒有啊!所以,丙何以得對乙主張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呢
關於本題的其餘說明,可參見我的小書,原來~答案要這樣寫-財產法(高點),頁5-1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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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繼受人、法律人、區分說、民訴法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43.國考問答集-當起造人間之「分管契約」摃上區分所有人的「規約」-評析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084號判決&102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決 (2)
該期刊-下一篇 45.國考問答集-民訴法第401條第1項之「繼受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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