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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9.國考問答集-過失vs.可歸責 (1)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上個星期滿腦子塞滿了「過失」,冷不防的一位同學來信問另一個問題,又讓我有藉題發揮的機會了!
這就來說說這個好問題。

《107政大》
甲向乙購買一尊由乙所精心雕琢之白犀牛木雕,價金新臺幣(下同)75萬元,甲乃先行給付一部價款15萬元予乙。甲乙雙方同時約定,於甲受領該尊白犀牛木雕後,再行給付剩餘之60萬元之款項。因該尊白犀牛木雕尚須作一些修整,因此乙與甲約定,於1月15日時再由甲前來乙處領取該尊白犀牛木雕。
然而,在此間,甲卻在丙處尋獲一尊更適合之黑犀牛木雕,並當場以80萬元之價格向丙購買之,所以,甲已不再需要該尊白犀牛木雕。進而於1月15日乙通知甲前去領取該尊白犀牛木雕時,甲乃對乙置之不理。嗣後,又經乙多次催告,甲仍不為所動。不料,於2月1日乙處因突發之地震以致令該尊白犀牛木雕完全滅失而無法修復。因乙有為該尊白犀牛木雕投保,所以,乙乃自保險公司處獲得50萬元之保險金。此時,乙仍向甲請求給付60萬元之尾款,惟甲不但拒絕給付60萬元外,更進一步向乙請求償還先前給付之15萬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

在處理契約問題的時候,如果妳(你)寫了「故意」、「過失」,可就是外行囉!
在那一系列囉嗦得不像話的【國考問答集-過失】裏,一開始就寫道:契約法是採「可歸責」責任原則,而「可歸責」這三個字,不一定可以和「故意」、「過失」劃上等號,要看契約的屬性、契約的約定、法律規定、交易習慣……等等而定。

而這則題目又是更高段的~依據危險(風險)分配法則,決定可不可歸責。
什麼意思呢?
這就藉這則題目來「表演」一下契約法有多夢幻又奧妙,那可是民事訴訟法遠遠比不上滴!
──

首先呢,甲、乙就白犀牛木雕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了買賣契約(不過啊,這個「白犀牛」木雕,不是什麼犀牛角作的吧?沒有違反什麼動物保育法之類的吧?如果有,契約自始無效囉!哈,扯遠了)。
到了雙方約定的清償期1月15日,甲沒有前往約定的清償地受領給付,因而陷於受領遲延。

到此為止,簡單不複雜。

好了!故事要開始了。
甲陷於受領遲延後,一定要發生地震、颱風、海嘯之類的,否則劇本寫不下去。
而且,還要再「灑狗血」一點~這個地震只發生於「乙處」,別的地方都沒有喔!

如果妳(你)一直有仔細的看李老師的貼文,李老師可是不只一次的寫過:題目裏沒有一句話是廢話,不是要引誘妳(你)上當、就是別有用意。
只發生在乙處的地震?用意何在?請繼續往下看。
──

這下好了!在債權人陷於受領遲延後,標的物因為地震而毀損滅失,債務人(出賣人)乙因而陷於給付不能。
一看到給付不能,腦子裏立刻浮現那個體系表:依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為區分。
這當然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乙,所以乙可以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免給付義務。
到此為止,大概有99.99%  的考生都寫對了。

可惜的是~沒人問妳(你)這事兒啊!
人家是在問:乙可不可以向甲請求給付價金尾款?甲可不可以向乙討回已支付的價金頭款?

這兩個問題可以歸結為一個問題:在標的物陷於給付不能後,債權人(買受人)甲還需不需要支付價金呢?如果要,又該如何說理呢?

關鍵詞 過失、契約法、可歸責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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