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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3.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20)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終於要來寫「完結篇」了。放個煙花慶祝一下吧!
前面幾篇貼文,將連帶債務人間的訴訟關係,寫得如此這般複雜,那如何在短短時間內寫出答案呢?
有人說:台上五分鐘,台下十年功!
花了這麼多時間、讀了這麼多理論,寫出來不過就是幾行字而已;可各位的肚子裏究竟有多少墨水,可是一點都騙不了人的,就這麼短短幾行字,道盡了一切~~

第(三)小題的答案,可以這樣寫:

(三)關於丙提起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乙、丁,茲說明如下:
1. 乙、丙、丁間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如第一審判決原告A全部勝訴,表示丙、丁之行為該當民法第184條及(或)醫療法第82條規定,且均為造成甲死亡的原因,應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乙醫院,則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分別與丙、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85、188條之性質乃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此乃因各個債務人之債務發生原因不同的緣故。

2. 一旦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成為共同被告,其間之關係為何,學說上至少有以下三種不同看法:
(1)普通共同訴訟說:有認為連帶債務乃複數且相互獨立的債務,故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之關係應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民訴§55)。依此,丙提起上訴之效力,自不及於乙、丁。
(2)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亦有認為連帶債務之發生原因相同,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斷,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有民訴法第56條之適用。依該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訴」為有利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之行為,丙提起上訴之效力及於乙、丁。
(3)準必要共同訴訟說:連帶債務乃數個獨立的債務,惟如有共享的前提法律關係存在,則僅於此範圍內,應類推適用民訴法第56條規定,其餘者則應適用民訴法第55條規定。

3. 小結-丙提起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丁,但及於乙:
(1)丙、丁間之關係:丙、丁對原告A所負債務,發生原因不同,只是因民法第185條規定而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法院關於丙、丁之行為是否該當民法第184條或醫療法第82條規定的判斷,於丙、丁之間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可見其間之關係應屬普通共同訴訟。是以,依民訴法第55條規定,丙提起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丁
(2)丙、乙間之關係:丙、乙之債務發生原因雖然亦不相同,惟其間有共享之前提法律關係-丙之行為是否該當民法第184條或醫療法第82條規定,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斷,於乙、丙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又,關於丙提起上訴之效力,實務上向來認應依民法第275條定之。依此,若丙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理由提起上訴,則於上訴審法院判定上訴有理由時,可認對連帶債務人乙有利益,故其上訴之效力及於乙。
(全文完)

關鍵詞 醫療責任、連帶債務人、訴訟關係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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