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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8.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5)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今天開講的第(三)小題,其實和「醫療責任」沒有什麼關係,或者應該說~這個問題不是只會發生在醫療糾紛。
究竟是什麼問題呢?先來回溫一下第(三)小題:如若第一審法院判決A全部勝訴,僅丙醫師提起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醫院及丁主治醫師?

啊!原來是在問共同訴訟人(共同被告)之間的關係。

談到共同訴訟,如果考點是落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那可是最簡單的,因為這種共同訴訟型態,實在不多,就那麼幾個,把那幾種態樣記清楚了,答案裏記得提一下之所以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理由,就可以了。
比較麻煩的是考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的區別,如果再加上居於這兩種型態中間的灰色態樣:特殊(準)必要共同訴訟,那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今天李老師要來分享的,正是我花了很多時間研究、極有心得和成就感的「連帶債務」。

每每在民訴班談到連帶債務人間之訴訟關係,總會「刺激」同學一下:如果各位在念民法時,看到「連帶債務」就自動略過,麻煩一下,今天下課回家後,趕緊找本書好好念念。民法的法律關係都沒有弄清楚了,怎麼可能弄懂訴訟法上的關係呢?
這句話同樣適用於各位唷!
──

為什麼要先從民法學起呢?
還記得以前寫過一篇貼文,提醒同學們一個小訣竅:要想釐清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係,一定要先從「訴訟標的」下手。
因為啊~固有必要、類似必要、普通共同訴訟的區別是:法院就訴訟標的之判斷,於共同訴訟人間有沒有合一確定的必要。
所以,當然應該從「訴訟標的」著手。

而「訴訟標的」是什麼,往往又和實體法律關係有關。
就拿「連帶債務」來說,原告以數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原告對各個連帶債務人所主張的訴訟標的,是同一個法律關係嗎?
如果是,那麼,法院就該訴訟標的之判斷,於共同被告(連帶債務人)間,自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相對的,如果不是,那麼,連帶債務人間肯定不會是固有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所以囉,各位得先把民法學好了,才有可能不靠背書就能理清連帶債務人間的訴訟關係。
──

回到前面的問題:那~原告對數連帶債務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是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呢?

答案是:不一定!哈,各位一定很想打人吧?
為什麼不一定呢?
「連帶債務」是個包山包海式的稱呼。精確一點的說法,應該在「連帶債務」前加上「真正」或「不真正」;換言之,連帶債務可分為「真正連帶」與「不真正連帶」兩種型態。
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裏,又可再區分為「有共享前提法律關係」和「無共享前提法律關係」兩種型態。
到此為止,總共提了幾種態樣呢?
三種!

關鍵詞 醫療責任、共同訴訟、訴訟標的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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