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 具結與證明力間之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332號判決
			
			 | 
|---|---|
|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 中文摘要 | 具結固係法律為擔保證人陳述具真實性之程序上規定;惟就證據價值之判斷而言,並無所謂經具結之陳述其證據價值即當然比未經具結者為高之定則。否則證人之警詢陳述將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無具結之規定,其證據之證明力將永遠低於偵、審中經具結之證述。我國刑事訴訟法既採自由心證主義,關於人證之供述,法院自可斟酌一切情形以為取捨,不能僅以供述時是否經具結作為判定證明力強弱之標準。 | 
| 起訖頁 | 48-49 | 
| 關鍵詞 | 具結、證明力、自由心證主義 | 
| 刊名 | 判解集 | 
| 期數 | 201207 (14期)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 該期刊-上一篇 | 當事人閱卷權在審判終結後之適用可能──類推適用33條第2項――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690號判決 | 
| 該期刊-下一篇 | 行政處分確認效力與行政法院審查範圍――100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2號 | 
填單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