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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之對外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或習慣,得由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之者,關於公同共有物及其他權利之爭執,自得由其一人或數人起訴或被訴,即使此項法律、契約或習慣無此規定或約定,倘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時,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起訴或被訴(修正前民法第8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本院31年度上字第3363號、32年度上字第3014號、33年度上字第5342號、37年度上字第6064號判例參照)。
起訖頁 8-10
關鍵詞 公同共有之對外效力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人事保證契約之保證期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權利濫用禁止之具體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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