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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債權之時效起算點――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此觀民法第128條規定自明。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其行使請求權已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又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起訖頁 3-4
關鍵詞 可歸責於債務人、給付不能、消滅時效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人事保證契約之保證期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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