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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禁止無故跟蹤他人與新聞採訪自由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起訖頁 92-99
關鍵詞 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2 (1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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