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 禁止無故跟蹤他人與新聞採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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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 中文摘要 |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 
| 起訖頁 | 92-99 | 
| 關鍵詞 | 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 | 
| 刊名 | 判解集 | 
| 期數 | 201112 (11期)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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