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轉運站費率核定之法律性質(上)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所為意思表示是否為行政處分,應依具體內容是否該當上開要件為斷,非以其外觀形式為判斷基準。
起訖頁 74-79
關鍵詞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轉運站費率、雙手策略併用禁止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2 (1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投資契約之法律性質
該期刊-下一篇 轉運站費率核定之法律性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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