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同意傳聞作為證據後再爭執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當事人已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明示同意或擬制同意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而其意思表示又無瑕疵時,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自不宜准許當事人事後任意撤回同意或再事爭執。
起訖頁 76-79
關鍵詞 傳聞法則、同意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訊問被告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之效果
該期刊-下一篇 刑法第225與227條之罪,為基本事實同一可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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