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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2.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9)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各位在學「爭點整理」時,對於分析的步驟,應該不陌生:最上位爭點-事實上爭點-證據上爭點,這三種爭點的整理,有其順序;可是,「法律上爭點」則是無處不在的。
所以,不管是誰寫的解題書,應該都不會看到有一個段落只寫、只討論「法律上爭點」。如果各位看到這樣特異獨行的寫法,那本書可以扔了。

何以「法律上爭點」是無處不在的?
理由很簡單:所謂「法律上爭點」,用白話文來說,「法律上爭點」的意思是~法官依其法律專業知識,告訴當事人起訴狀寫得不好、不清楚;訴之聲明怪怪的;當事人沒有把話講清楚、事實陳述亂七八糟;當事人所聲明的證據無關緊要……
而法官在講這些話時,就是在表明她(他)的法律見解,而用法律專業術語來說,這就是「闡明」。所以,簡單一句話:法官藉由「闡明」進行法律上爭點整理。

法官什麼時候該闡明呢?大概從拿到原告的起訴狀的那一刻起,就得開始盡闡明義務。
像上上一篇談「最上位爭點」時,先是依題目的敘述分析原告「可能」是以「權利」為單位定訴訟標的範圍,然後再補上一句:「為了尊重原告之程序處分權,法院應予以闡明以確知原告的主張」。法官得透過闡明以特定訴訟標的為何、甚至透過闡明曉諭原告把訴之聲明改一改。

到了「事實上爭點」整理階段,更是需要法官的闡明。闡明什麼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應該先問:於此階段,原告該講些什麼?被告又該如何答辯?

上一篇貼文寫了原告在事實上爭點整理階段,該說些什麼;用法律人的語言來說,即是進行「原告主張之一貫性審查」。
不管是「權利型」或「紛爭型」爭點整理,原告應該陳述的事實,沒有什麼不一樣。

本題是屬於「權利型」,同時也是大多數同學比較擅長的,只要原告所陳述的事實,包含了他所想要主張的實體法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事實,就可以了。

就算是「紛爭型」,也沒有太大的不同。固然原告於起訴的原因事實裏,不需要指明他究竟是依照哪一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提起訴訟,但到了事實上爭點整理階段,法官為了究明原告的主張有沒有理由,總要把事實問清楚,還要進一步將法律規定套用於事實,唯有於符合法律規定時,才能判決原告之訴有理由。
而在這個過程中,原告當然必須陳述足使其主張有理由的事實,而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事實。
所以,即便是「紛爭型」爭點整理,原告還是必須主張符合實體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事實,原告的主張才具有一貫性。

以上的理論,大家都懂,但拿到題目會不會寫?就是另一回事了。
千萬不要眼高手低,一定要找幾則題目好好練習。
李老師的小書「原來~答案要這樣寫(民事訴訟法)」,收錄了好多「權利型」及「紛爭型」爭點整理題型,如果不知到哪兒找素材,可以參考我的小書。

好了!原告把該說的說清楚了,現在換被告說。
被告該說什麼呢?這個部分簡單多了!

被告嘛,處於挨打的地位,但也因為如此,他只要見招拆招即可。
換句話說,被告只須看看原告講了什麼,然後就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表示承認或不承認。就醬。
如果被告承認了,那這個事實就這麼定了。
如果被告不承認,而且如果這個事實經證明為不真,原告的主張即無法成立,那麼,經被告否認的事實,即具有「重要性」。

李老師上課時經常舉例子說明:最聰明的被告,一定、必須了解「沈默是金」。
話嘛,越少越好。
只要不是單純的否認,而是拉拉雜雜的講一堆,很容易被定位為「抗辯」,那就慘了!被告得就抗辯裹的新事實負舉證責任。
這就是「被告抗辯之重要性審查」。

本題的答案,各位可以這樣寫~~
(2)被告抗辯之重要性審查:
A.針對原告之主張,應究明被告就此有無爭執。無爭執之事實,是否構成認諾或自認?有爭執之事實,則須究明其與本件訴訟標的是否有重要關聯性,如是,則經被告爭執之事實,即成為本件訴訟之待證事實。

B.依題意,被告等雖對於甲死亡的結果不爭執,但否認未立即為甲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有過失、亦否認其行為與甲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由是可知,丙及丁是否有過失、是否有因果關係存在,即為本件訴訟之重要爭點,並為待證事實。

關鍵詞 醫療責任、闡明、權利型、爭點整理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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