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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9.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6)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四)之所以設計抗辯5,全是因為「生命權」、「身體權」或「健康權」,乃至於身分法益之侵害,經常同時發生,可別讓長長的案例事實弄得團團轉。

1. 侵害甲之生命權部分:

先從本題的「直接被害人」甲談起。甲因為乙、丙的醫療疏失而死亡,甲的生命權受到侵害。但甲已經死亡,喪失權利能力,不再是權利主體,所以「甲」雖是苦主、卻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時應該是由直接被害人之配偶、子女等「間接被害人」,惟民法第192、194條等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所以,甲1及甲2主張因A、乙、丙等侵害甲之生命權,故而依民法第194條請求賠償慰撫金,此乃甲1及甲2之固有權利,非繼承甲之權利而來。因此,A、乙、丙等抗辯甲1及甲2不得繼承主張甲之慰撫金請求權,並無理由。

2. 侵害甲1及甲2之身分法益部分:

甲1及甲2還有另一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個部分,很容易和民法第194條產生混淆,同時也是抗辯5的重點。甲1及甲2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也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不是以「間接被害人」的身分請求,而是因為甲於病故前,四肢癱瘓達三個月之久,甲1及甲2可以主張為了照護甲而身心飽受煎熬,受有精神上痛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主張其基於配偶及子女之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故而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
這是「甲1及甲2之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之慰撫金請求權,與前述1因侵害「甲之生命權」所生之慰撫金請求權,並不相同,自不生重複請求之疑慮。
當然,法院於量定慰撫金時,應綜合考量甲陷於癱瘓而終致死亡的時間、甲1及甲2為了照護所付出之時間及承受之精神壓力等因素,酌定合理的慰撫金。

3.侵害甲之健康權部分:

附帶說明一下題目裏沒有問到,但與本題有關的另一慰撫金請求權: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面提到:甲在病故之前,四肢癱瘓達三個月之久,其健康權受到不法侵害,「甲」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慰撫金。但在甲請求之前,即已亡故,而這個慰撫金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民法第195條第2項),所以甲1及甲2不得主張因繼承取得該慰撫金請求權。

好了!民法部分,說明到這兒。下一篇貼文開始,一起來看看醫療糾紛會在民事訴訟法上惹出什麼樣的麻煩。

關鍵詞 生命權、受侵害、慰撫金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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