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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6.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在談到A醫院、乙醫師、丙護士所提出的第3個抗辯前,先插播一個問題,大家一起來動動腦。
上一則貼文說明了被修改的怪形怪狀的醫療法第82條規定後,這會兒要來談談這個條文的「貢獻」。

什麼貢獻呢?
只要談到醫療責任與侵權責任間的關係,各位一定都會聯想到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
是滴,醫療法當然是「保護他人之法律」,所以呢,當病患要追究醫事人員的侵權責任時,當然可以民法第184條作為請求權基礎,而且是第2項喔,這樣一來,病患就可以不用為醫事人員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真是如此嗎?
嘿嘿嘿,仔細想清楚唷……
──

之前在「證據法則」的系列貼文裏,談到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的舉證責任,也說明過有民訴學者將「加害給付」的舉證責任拉回到侵權責任,比照侵權行為法辦理,真的是~壞了民法的大事兒!

和契約責任比起來,侵權責任最大的劣勢是~須就行為人之主觀歸責要件(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
正因為如此,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顯得非常珍貴!
只要能夠和「保護他人之法律」扯上一點關係,一定要盡全力「扯上」,如此一來,被害人即無須就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喔,先提醒各位:在念民法時,什麼「本證」、「反證」,經常亂寫一通;念過民訴之後,下筆前要停一秒,想清楚。
當被害人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時,行為人如欲免責,須提出「沒有故意或過失」之「本證」,始得推翻法律的推定而免責;不是「反證」喔!
「舉反證推翻法律的推定」,這句話,錯!
只要寫「舉證」推翻法律的推定,就可以了!
──

回到今天想和各位討論的問題。
當病患以醫生的行為違反醫療法,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病患的舉證責任真的比較輕嗎?
才怪!

怎麼說呢?如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時,病患要就哪些事項負舉證責任?
所有的構成要件事實(權利發生要件)啊!包括:行為人之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在醫療糾紛,病患須證明醫生的行為違反醫療法。
證明什麼?那就要看看醫療法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法第82條第1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依此,病患必須證明醫生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而所謂「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也就是善盡注意義務的意思,再說得明白一點,這正是「過失」的概念。
於是,病患在證明醫生的行為違反醫療法時,等於在證明醫生為醫療行為時,沒有善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繞來繞去,又繞回了原點:病患即使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作為請求權基礎,還是必須證明醫生的行為有過失,病患所負的舉證責任,並沒有因而得到減輕。
這就是怪形怪狀的醫療法第82條的「貢獻」。
所以囉,醫療糾紛裏,如何減輕病患之舉證責任,這個問題不會因為有了民法第184條第2項而變成不重要。
──

每每上課時講到這兒,總被同學們「聽不懂」的眼神攻擊。
李老師這會兒不用超音速的說話速度開講,而是一字字的寫給各位看,慢慢的、耐心的多看幾次,一定可以看懂的!

就說這個問題很重要吧!前兩年果然成了法研所考題。
我的民訴解題書裏有收錄這則題目唷!
我想~許多同學說:李老師的課程內容很難、很深。或者,也不是「難」啦,而是「靈活」。
但我覺得啊,不管是在學校或補習班上課,若只是照本宣科,書裏的每一個字,大家都看得懂,不用花錢補習來聽我講。
如果只是稍稍整理一下,再加一點前後串聯、補充些學說實務見解,這個妳(你)也可以作得到;這種教學內容,我還可以領鐘點費,著實心虛。

各位要來聽我講的是~想都想不到的問題。多想這種夢都夢不到的問題,久而久之,妳(你)的法律功力可以從小一晉升為大一唷。

關鍵詞 醫療責任、醫療法、醫療責任、侵權責任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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