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推薦書籍】看看李淑明老師著作

【推薦課程】行動版、數位課程

篇名
14.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1)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談到「醫療責任」,不只各位覺得煩,我也頭痛啊!
「醫療責任」可以從民法考到民訴,而且每年出現在國考的題目,難度越來越高,真的是很想為難各位耶。
民法和民訴全修班的同學,李老師必須採「各自帶開」戰術;到了案例演習班,李老師特地留了兩堂課,好好的幫同學們整理一下,從民法到民訴,一步步的講清楚。

這個專頁上的同學們,不管我們是否曾在課堂上見面、也不管妳(你)有沒有讀過我的小書,既然有緣份在這兒遇到,李老師是一定要好好照顧的。
好滴!這就來開講。
該從何講起呢?(想到有那麼多東西可以講,光是想就覺得累啊!)

一、民法
「民法」是萬法之母,當然要先從民法談起囉。還有,以一則考題來講解,比較有效率,所以,咱們就以李老師為「狂作題班」所設計的考題,從這則題目開始談起。

【民法題】
甲因感冒症狀持久未癒,前往A醫院就診,由乙主治醫師負責診治。乙診斷後認定乃腎盂腎炎而囑咐甲須住院,並給予抗生素靜脈注射治療。次日早上,乙指示丙護士為甲靜脈注射葡萄糖酸鈣。兩小時後,丙見點滴速度過慢而調快,甲隨即出現血壓降低及休克等現象,經急救並轉診後,甲仍因腦部缺氧過久而四肢癱瘓;三個月後,回天乏術,甲不幸死亡。
甲之配偶甲1及未成年子女甲2主張:
1.甲於住院治療當時,鈣離子數值正常,並無注射葡萄糖酸鈣之急迫性,且乙為甲所注射之抗生素早經衛生福利部提醒警示應避免與含鈣溶劑併用,或至少應間隔48小時後方得使用。乙疏未注意,竟然在為甲施打抗生素後,未經48小時即續施打葡萄糖酸鈣,顯有過失。
2.丙未能適時注意甲的狀況,逕將點滴速度調快,致甲肢體癱瘓並進而死亡,顯然亦有過失。
3.綜上,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84條第2項、第192~195條、第185條及醫療法第82條等規定,請求乙、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A醫院乃乙、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224條規定與乙、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甲1及甲2之主張,A醫院、乙醫師及丙護士提出以下的抗辯:
1.甲1及甲2與A醫院、乙、丙間無契約關係存在,不得主張民法第227條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A醫院、乙、丙亦無侵害甲1及甲2之權利,故其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無理由。
2.乙為甲施打抗生素及葡萄糖酸鈣,符合醫療常規,可見乙已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並無過失。丙僅是依照醫師囑咐負責執行,並無獨立執行醫療行為之權,亦難認有過失。
3.經查,甲已罹患癌症(但為甲所不知),估計餘命約一年。縱使未發生本件醫療意外事故,甲亦會因癌症而死亡,足見乙、丙的行為與甲之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退萬步言,縱認有因果關係存在,乙、丙亦僅須就侵害甲之一年餘命所致損害部分負賠償之責。
4.既然乙、丙均無過失,其行為與甲死亡間亦無因果關係,A醫院即無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可言。
5.縱認乙、丙有過失,惟慰撫金請求權不得繼承,因而甲1及甲2不得主張甲得請求之慰撫金;同時,甲1及甲2亦不得重複依民法第194、195條請求慰撫金。
試問:
(一)A醫院、乙、丙所主張之抗辯1,是否有理由?
(二)A醫院、乙、丙所主張之抗辯2,是否有理由?
(三)A醫院、乙、丙所主張之抗辯3,是否有理由?
(四)A醫院、乙、丙所主張之抗辯5,是否有理由?
──

抗辯1:A醫院、乙醫師、丙護士與甲1及甲2間之法律關係

李老師在設計這則題目時,很仁慈的從病患與醫療院所、醫事人員間最基本的法律關係問起。
究竟誰和誰之間有契約關係?究竟誰可以向行為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各位念完大二就應該有的基本觀念,應該不難吧?

1.契約責任-甲對A醫院得主張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得由甲1及甲2繼承主張之:

甲至A醫院求診,並由乙、丙負責診治,醫療契約乃是存在於甲與A醫院之間,而乙、丙則為A醫院之履行輔助人。
而今因乙、丙之過失致甲受有損害,甲得主張A醫院應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就乙、丙之行為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凡是引用到民法第224條規定,標準寫法就是醬,學起來),再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A醫院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甲死亡後,此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得由甲1及甲2繼承主張之。

2.侵權責任-甲對A醫院、乙、丙得主張侵害其「健康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得由甲1及甲2繼承主張之:

本題裏的「被害人」有數人,先從直接被害人甲談起。
侵權責任一定是存在於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以前的傳統見解認為:行為人以自然人為限,不可想像「法人」像自然人一樣,可以「為」侵權行為人;但現今已有承認法人可為侵權行為人的案例。但這與本題無關,就不多談了。
本題的行為人是乙醫師、丙護士,甲主張因為乙、丙之過失,侵害其「健康權」(四肢癱瘓),故甲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3、195條等規定,請求乙、丙賠償其損害。
A醫院乃乙、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甲死亡後,除了慰撫金請求權外,上開請求權得由甲1及甲2繼承主張之。

3.侵權責任-甲1及甲2對A醫院、乙、丙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題的另一被害人是「間接被害人」=甲的配偶甲1及子女甲2。
甲1及甲2得依民法第192、194、188條等規定,主張A醫院、乙、丙不法侵害「甲之生命權」,甲1、甲2即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特別強調一下:以上所寫的乃是間接被害人甲1及甲2所取得之固有權利,不是因繼承而取得的,和上述1、2很不一樣喔!

4.小 結:

甲1及甲2得依繼承而主張甲之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得主張其固有權利。故A醫院、乙、丙等抗辯甲1及甲2對其無請求權可茲主張,並無理由。

關鍵詞 醫療責任、民法、民訴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13.國考問答集-證據法則 (4)
該期刊-下一篇 15.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2)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律二試狂作題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