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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2.國考問答集-證據法則 (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再來聊聊另一種題型。

甲起訴主張乙自民國60年間起即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地,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該地。若法院於判決書中指出:「本件事件因年代久遠,要求原告舉證,顯失公平,應予舉證責任減輕,亦即證明度應予降低。」此一見解是否合法有據?(103政大)

這是根據一則實務見解而改編的。
記得以前曾寫過一篇貼文,談考前焦慮,尤其是一想到多如牛毛的實務見解,真的可以煩到睡不好……不知道這世上還有多少實務見解不曾看過,而且就這麼不巧的,出現在考試卷上。

可是呢,實務見解真的像牛毛一樣多,沒有一個人真的可以「遇見」每一則實務見解。
再說了,之前也不只一次提過:單單是知道實務見解怎麼說、某位學者如何講,不夠的!
曾幾何時,看到坊間解題書竟然都是差不多的寫法:依某某實務見解,本題之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即為如何如何。
如果答案應該這樣寫,那念法律還真成了背書、背實務見解比賽。
不是這樣的!
一定要知道這則實務見解為什麼這麼說、這位老師何以如此想,把理由弄清楚、寫明白了,才會有分數落袋。
因此,與其毫無頭緒的找實務見解在哪兒、最高法院怎麼看,倒不如好好動動腦,思考一下:這個問題該如何分析。
即將參加二試的考生們,應該也必須要有能力,在不知道這兒有沒有實務見解、也不清楚學者們怎麼說的前提下,還是可以有條有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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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不冗長,出題老師節錄的判決也不難讀,幾個重要的關鍵字,各位應該一眼就可以瞧出:因為「年代久遠」,所以應予「減輕舉證責任」,也就是「證明度應予降低」。
啊!原來是在考「減輕舉證責任」呀。

找到了考點,思考方向抓對了,接下來就容易多了。
關於「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李老師在民事訴訟法(第二冊)這本小書裏,詳細說明了應有的思考步驟,這兒簡要的歸整為以下三個層次:

  1. 先依規範說或行為責任說,分配舉證責任。
  2. 舉證責任分配好了,如果認為這樣的結果,對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公平,應該予以減輕。
  3. 減輕舉證責任的方法很多、很雜,李老師建議依訴訟程序進行的流程分類為「起訴前」與「起訴後」,比較有條理、有層次。

那~常考的「舉證責任之轉換」與「自由心證之擴大」,是屬於哪一個層次呢?
這兩種法則的運用,可以讓當事人少了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之轉換),或者不需要提那麼多的證據,即可由法官依其自由心證作出判斷(自由心證之擴大),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不就因而減輕了嗎?
所以,這兩種法則是屬於第3個層次。

還有,題目裏提到的「降低證明度」,即為「擴大自由心證」的方法之一種。
因為啊~當法律允許法官降低證明度,也就是當事人不需要提出那麼多的證據使法官的心證度達到心臟正常跳動的75% 還是心跳快到要叫救護車的90%的證明度,法官即可依其自由心證作出判斷,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不就減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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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題。
很明顯的,本題是在考第2個層次:「年代久遠」是不是可以作為減輕舉證責任的理由呢?

這就不難了吧?
民訴就法院可以依據什麼事由,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只以民訴法第277條但書粗略的規定:如「法律別有規定」或「顯失公平」,法院即可就舉證責任重新調整。

那~這麼久以前的事,還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是不是有「顯失公平」之虞呢?
妳(你)覺得呢?
問我的看法嗎?

關鍵詞 證據法則、實務見解、舉證責任分配法則、降低證明度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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