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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0.國考問答集-證據法則 (1)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一談到「證據法」,臉上立刻三條線!
為何呢?
難啊!亂呀!又難又亂啊啊啊!就醬。
但是呢,越難的問題,越有挑戰性;挑戰成功了,成就感越高。
所以,李老師選了幾則不錯的題目,一起來作作練習吧!

(一) 公文書vs.私文書
1.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主張:乙自民國(下同)92年至95年間陸續透過丙向甲借款,合計金額達100萬元,經催告乙還款,惟乙拒絕清償,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請求等語。甲並提出丙擅以自己名義所出具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書」(下稱系爭證明書)為證據,其內記載乙確有向甲借款之事實。乙則否認有向甲借款之事實及系爭證明書之真正。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  系爭證明書推定為真正  
(B)  甲應證明系爭證明書為真正
(C)  系爭證明書提出即可完全取代丙之到場陳述 
(D)  法院一律應依職權再通知丙到場訊問                       (100司)

這則題目不難。
「系爭證明書」雖然是丙擅作主張,自己拿起筆來寫的,其性質為私文書,可是呢,已經拿到公證處經認證,依民訴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推定其為真正。
所以提出這個證明書的甲,不需要證明「證明書」的真正。因此,(A)是正確答案。

可是呢,民訴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所稱「推定為真正」,只是讓這紙證明書有「形式證據力」,也就是說~這紙證明書真的是丙所寫的。就醬!

但證明書裏所寫的內容:「乙確有向甲借款之事實」,是不是真的?也就是~法院可不可以依這紙證明書,即判定乙確實有向甲借款呢?
這是屬於「實質證據力」的問題,同時也是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
法官可以綜合其它證據,最後判斷:乙並沒有向甲借款;當然也可以認定乙確有向甲借款。
只要法官是依據正確的經驗法則,而且在判決書裏寫下充分的理由,就行了!
以上談了兩個層次的問題:形式證據力vs.實質證據力,前者講得是~這張證明書,真的是丙所寫的嗎?後者談得是~丙自己寫的證明書,能用來證明甲、乙間的借款糾紛嗎?
這樣分得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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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很棒!那李老師來改編一下,以下這則問題,各位覺得如何:
2.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主張:乙自民國(下同)92年至95年間陸續透過丙向甲借款,合計金額達100萬元,經催告乙還款,惟乙拒絕清償,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請求等語。甲並提出蓋有乙的印鑑章的借據為證。乙不爭執該印鑑章的真實性,但主張印鑑章不是乙自己所蓋,而是為他人所盜蓋。試問:該借據是否具有形式證據力?

本題的借據,沒經過公證人的認證,只是份私文書。
當事人所提出的書證是私文書時,第一步要先證明:這紙文書是真的,不是偽造或變造的;也就是~要先讓該私文書有形式證據力。

那~該如果證明該私文書是真的呢?
這還真不容易。
如果這紙借據不是乙親筆寫的,而是用打字、甚至是由甲所寫,那可難了!
所幸這紙借據上蓋有乙的印鑑章,而且乙也不爭執該印文和他的印鑑章是相吻合的,依民訴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還是會為法律「推定為真正」。

就醬?這麼容易?
哈!猜對了,還真沒那麼簡單。
要想符合民訴法第358條第1項所稱「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提出文書之人不但要證明該簽名、蓋章、指印是真的(第一件事),還必須證明確實是本人親自簽名、蓋章、按指印(第二件事)。
所以,記得囉,這兒有兩件事得證明。
在第2題中,甲提出的借據上蓋有乙的印鑑章,乙也不爭執該印文的真正,因此,甲已就第一件事,盡了舉證責任。
但還差第二件事。

既然第二件事:「該印文是不是由乙親自所蓋?還是像乙主張的,是被他人所盜蓋?」甲、乙有爭執,這件事即成了待證事實。
再下一步,各位應該開始思考:這件待證事實,應由誰負舉證責任呢?
到目前為止,我們還在處理「形式證據力」的問題,得先把這件事解決了,而且,最後的結論是~該借據是真的,也就是具有形式證據力,接下來才需要討論有沒有「實質證據力」的問題。

回到舉證責任。
這個印文是不是乙自己所蓋?該由甲還是乙來證明呢?
如果採「行為責任說」,兩個人都要證明。
當甲、乙都使盡渾身解數後,法官再來判斷誰提出的證據比較有說服力。

如果採「規範說」,那可有爭議了!
有人說~既然印文是真的,而印鑑章的持有人自己蓋上印文,是為常態;被別人盜蓋,則是「變態」,故應由主張「變態事實」的乙負舉證責任。換言之,乙得證明:印鑑章早就被偷了……之類的,否則,這張借據會被推定為真。
也有人說~依民訴法第358條第1項的文義:「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提出這張借據的甲,不但要證明其上的印文是真的,還必須是由本人所蓋的,這才能依該條項規定被推定為真正。

才寫了第一個問題,同一件事,就已經出現兩種完全相反的見解。
哎……這就是又難又亂的證據法呀!

關鍵詞 證據法則、證據法、借款、公證人、私文書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11.國考問答集-證據法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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