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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0.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4)
內文

五、爭點整理:最上位爭點—訴訟標的

確立了訴之聲明該如何表明後,接著即進入到「訴訟標的」之特定。

  1. 訴訟標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有二:其一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另一則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在現行實務仍採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前提下,把全部可以想得到的請求權基礎,包山包海式的提出並主張,以免掛一漏萬,應該是最安全的訴訟策略!
    儘管如此,但如果僅是非常籠統地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是會被審判長好好訓斥一番,要訴訟代理人回去仔細研究研究,提出更具體的主張。本件訴訟之原告義務律師團,當然是作足了功課,接著就來瞧瞧原告律師團是如何具體化請求權基礎。
  2.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包含了兩個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其一是民法第 487 條之 1 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另一則是民法第 227 條之 1 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
    先來說說第一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48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民法第 487 條之 1: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487 條之 1 請求賠償,看似適法妥當,但最後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同。為什麼呢?一起來讀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更(一)字第 4 號判決:「民法第 487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為『財產』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並不及於『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本件原告會員僅請求精神慰撫金,屬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即非財產之損害賠償,自不得以民法第 487 條之 1 第 1 項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這段文字,是不是有點怪怪的?哪兒怪呢?下一篇貼文就來細說分明。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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