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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9.民法&民訴綜合題-借名登記契約(1)
內文

暑假時,同學的提問裏談到非常火紅的「借名登記契約」,而且 103 年律師考試才剛剛考過。 103 年律師民訴第一題除了以「借名登記契約」為當事人實體法律關係的核心外,更往外開展而論及~借名人於訴訟上該如何主張權利?訴之聲明該怎麼寫?等等,是一則可以小題大作的題目。各位可得有個心理準備:明台大老師又要寫個十來篇的貼文了(呵呵,沒有那麼誇張啦,但 7 ~ 8 篇應該跑不掉)。

這則題目不長,先來看看問題是怎麼個問法。

《 103 年律師民訴第一題》

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主張 A 地原係甲出資向訴外人丁所購買,基於節稅考量,乃借用乙名義而由丁逕將 A 地移轉登記在乙名下。詎乙未經其同意,擅自以買賣為由,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甲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其與乙間就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藉以準用委任關係規定以行使權利,並主張乙、丙之行為損害甲之權利,起訴法律依據為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且聲明:一、乙、丙間就 A 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二、丙應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試問:對於甲之上述聲明及陳述,法院應如何闡明?

可別一看到「法院應如何闡明?」,先是儍住了,然後忙著從民訴法第 199 條或第 199 條之 1 找答案。這樣找是找不著的!

看到這樣一個大哉問,該怎麼思考?從何思考?又該從哪個點開始寫起呢?其實呢,不需要想得太複雜,妳(你)不妨設身處地的,「假裝」自己是執業律師,某天,甲跑到妳(你)的事務所,把如題目所述的事實講了一遍,然後問道:請問律師,我現在想把 A 地拿回來,該怎麼作?

該怎麼作?那當然是得先弄清楚甲有何實體法權利可茲主張囉!先把實體法律關係理清楚了,接下來才知道於訴訟上該如何主張,也就是於訴訟上,該主張哪個請求權或法律關係(亦即該如何定位「訴訟標的」)?還有,該如何提出訴訟上請求(亦即該如何撰寫「訴之聲明」)?然後再回頭對照題目裏甲的主張,妳(你)自然而然就知道:法官該如何闡明了。

這也是何以學校課程的安排,都是先實體、後程序;同時也是何以明台大老師總說:民訴的實力是建立在紮實的民法基礎上。

事不宜遲!下一篇貼文即先從民法出發,談談甲得對乙、丙主張何權利。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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