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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訴訟之舉證責任轉換(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近來最新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6台上227判決參照),其未否認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故選項(A)有誤。又「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故選項(D)有誤,而選項(B)及(C)相比,後者較前者妥適,故正確答案為(C)。
起訖頁 43-46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裁罰性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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