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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種類公司債之性質與信託之關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公司經營者對於公司經營判斷事項,享有充分資訊,基於善意及誠信,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未濫用裁量權之情況下,尊重其對於公司經營管理的決定,是為所謂「商業判斷原則」或「經營判斷原則」,其目的原在避免公司經營者動輒因商業交易失利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於具體刑事案件中,被告亦有援引上開原則為辯者,倘公司經營者對於交易行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符合商業判斷原則,於民事事件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基於刑法補充性原則及法秩序一致性之要求,應認與「違背職務行為」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但在公司經營者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悖商業判斷原則時,若符合刑事法特別背信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自應負刑事責任。而銀行授信放款行為乃風險交易行為,銀行授信承辦人員應綜合授信戶之資訊,基於善意及誠信而為是否授信放款之判斷。
起訖頁 53-55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5 (4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限縮股東表決權迴避行使之適用範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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