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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虛報薪津費用之刑事責任─評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更(一)字第四○號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普通詐欺罪相比之下,最明顯的差異在於如何認定公務員職務上之機會?針對此問題,實務見解有多數說與少數說之爭議,本文認為,不應將所有憑藉職務機會之行為皆認成立本罪,解釋上應從個案認定,是否得與具體職務行使建立合理關聯性,蓋僅著重公務員抽象身分地位,將使本罪與刑法中的不純正瀆職罪相混淆,並使保護法益更不明確。然而本文建議,治本之道仍是重新檢討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典中針對財產犯罪與瀆職犯罪的相關規範,考慮廢除特別規定,一律回歸刑法規定處理。
起訖頁 60-65
關鍵詞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職務公正性、衍生機會、詐取財物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03 (21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錯誤和解對於責任保險人之拘束力─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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