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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和解對於責任保險人之拘束力─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評釋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保險法賦予責任保險人參與和解之權,惟即便保險人受通知並參加,甚至同意該和解契約,若對於和解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者,保險人是否仍應受該和解拘束?本案例之法院認為即便如此,亦應受該和解契約拘束。惟本文認為在和解具有得撤銷事由時,保險人無須受和解契約拘束,保險法第93 條應考量民法第738 條規定而目的性限縮之。而從被保險人救助義務之角度來看,被保險人得撤銷未撤銷之消極不作為,應構成救助義務之違反,類推適用海商法第130條1 項後段,保險人對於因救助義務違反所擴大之損失,不負保險責任。
起訖頁 66-72
關鍵詞 責任保險、和解、錯誤、代位權、救助義務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03 (21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736號~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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