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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1.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物權-共有&區分所有》
內文

共有,這可是出題頻率最高的單元。不說別的,只要看看每年國考第二試的民法考題,律師和司法官都這麼偏愛共有,實在有些不公平。老實說,共有一節可以成為考點的問題,大概都快考焦了,但還是不可掉以輕心,尤其是~~要把握以下兩個要點,時時保持頭腦清醒:

一、「動產」與「不動產」之共有,一定要分開念!因為法條依據不一樣,有些小地方的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所以務必要分開來念。

二、「共有物」和「應有部分」必須分開來處理;「處分權」與「管理權」,也必須分開來,弄清楚它的法條依據何在。所以,體系圖表應該是長這個樣子的:

動產     處分權
共有物  
  管理權
     
  處分權
應有部分  
    管理權

不動產     處分權
共有物  
  管理權
     
  處分權
應有部分  
    管理權

三、準共有、準公同共有,原本一直待在冷宮裏,沒人注意它,可就在最高法院 104 年 2 月 3 日第 3 次民事庭決議(一)出現之後,有愈發受到重視的跡象。這則決議只談了一個問題:準公同共有人該如何行使權利?應該由全體準公同共有人一同行使?還是只要得到全體同意,然後推派代表行使即可?這個問題其實並不困難,但沒想到的是~學者和最高法院就法條依據,究應準用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還是準用第 828 條第 2 項、再準用第 821 條?而有不同見解。這個問題,日後明台大老師會在「時事怎麼看」單元裏,著專文解說。

四、共有(包括公同共有)的課題結束後,別忘了還有「區分所有」!相較之下,區分所有的爭點較少,自然也就容易些。區分所有的主要議題不外乎兩個:一是如何區分「專有部分」與「共有(用)部分」?其二則是停車位之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問題。

談到「專有部分」,又談到停車位之所有權歸屬,一下子,時光機又將所有的問題拉回到物權法的起點-「物」之認定。公寓大廈裏被區分為數個單位,有的具有獨立性、有的沒有,那~應具備哪些要件才能認屬「專有部分」?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停車位。我們幾乎可以大膽的說:沒有任何一個停車位可以具備「專有部分」的構成要件,所以當各位買房子,連同停車位一起買時,各位所買到的「停車位」,不是一個獨立的物、一個獨立的所有權,而是「應有部分」。

不太懂明台大老師在說什麼嗎?那妳(你)務必要打開教科書,好好地把「停車位」的問題弄清楚了;先了解所有權的認定與歸屬,接下來談到使用權,就好辦了!

呼~~擦擦汗 ….. 民法財產法部分的重點整理,就先到此告一段落囉。往後在複習民法時,要時不時地看看這總共 11 篇的整理,檢查一下自己是否每個要點都注意到了?每個觀念和該有的連結,都確實了解了?別讓明台大老師的苦心都白費囉。接下來,穩紮穩打、腳䂿實地的好好建立基本觀念的苦功,就交給你(妳)了,加油!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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