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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1.談附停止條件之不動產物權契約(5)
內文

第四個層次:停止條件成就之前,抵押人乙已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丙;那麼等到停止條件成就後,流押權人甲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這個問題,會隨著對於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採取不同的見解而異。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是:停止條件成就後,流押權人是否立刻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不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明台大老師認為還是必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學說上有不同見解,前幾篇貼文已經說明過了,如果忘了,請回頭看看。以下的推論是立基於我的見解的基礎上,當然啦,在適當處,還是會時不時評論、比較一下相反見解。

回到第四個層次的問題。這時候,除了流押權人甲、抵押人乙之外,還出現了「第三人丙」,即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第三人」一出現,民法第 873 條之 1 可就派上用場囉!

  1. 流押條款經登記者:民法第 87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流押條款經登記者,可以對抗第三人;學說的解釋是~經登記之流押條款具有物權之效力。什麼叫作「物權之效力」?這個問題啊,也是明台大老師從我的小書到課堂上,一直嘮叼個不停的重要觀念。
    所謂「具有物權之效力」,只是借用「物權」這兩個字來表達它的對世性。在流押條款,簡單的說,只要經登記者,即可對抗第三人,亦即流押權人可以對第三人主張:你和你的前手(即原來的抵押人)之間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物權行為),對我而言是無效的(相對無效)。這就是經登記之流押條款所具備之物權效力。

(1) 前幾篇貼文曾寫過:流押條款之登記的效力,與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所定之「預告登記」相同。只要經登記,流押權人甲即可主張:抵押人乙所為之處分,對登記之權利有妨礙者,無效。不過,再一次強調的是:流押權人要等到停止條件成就後,才可以提出以上的主張。

(2) 好了!既然流押權人甲有這樣強悍的權利可茲主張,那麼當停止條件成就後(亦即債務人屆期不還錢),流押權人甲一方面可以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873 條之 1 ),塗銷之後,抵押物所有權即回復為乙所有,那麼甲即可請求乙辦理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基礎:流押契約),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3) 補充說明,如果乙、丙不乖乖配合辦理,流押權人甲此時所提起的訴訟,乃是給付之訴,而且是以一訴同時對兩個不同的被告、主張兩個不同的請求權(訴訟標的),此乃單純的客觀合併。

(4) 倘若依照另一派學者見解:停止條件成就後,流押權人立刻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換言之,丙的所有權立刻消失,不待塗銷登記,且由甲立刻取得,不待辦理移轉登記,那麼此時甲該如何主張權利呢?就稍稍有些不同囉。如果丙不乖乖配合辦理,甲所提起者,還是給付之訴,但不是請求丙移轉登記,而是塗銷所有權登記,甲的請求權基礎不再是民法第 873 條之 1 ,而是「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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