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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票據之有害記載事項(最高法院99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此為票據法所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如有欠缺,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復著有明文。
起訖頁 53-54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出借牌照投標與越權代行簽發票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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