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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出借牌照投標與越權代行簽發票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如票據上之印文係屬真正,雖由他人代為簽發,除有確切反證外,自應推定為發票人本人有授權簽發之行為(參見本院三十七年上字第八八一六號判例)。
起訖頁 51-52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意外傷害」之定義與外來突發事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
該期刊-下一篇 票據之有害記載事項(最高法院99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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