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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多買進或利空賣出之「相對應買賣」是內線交易成立前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禁止內線交易罪,旨在防止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憑藉其特殊地位,於獲悉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後,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99年6月2日修正為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即先行買賣股票,造成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之交易風險,以健全證券市場的發展。
起訖頁 44-45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越界建築忍受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
該期刊-下一篇 新股私募案之股東會決議門檻(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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