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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建築忍受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修正前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起訖頁 42-43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過失相抵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
該期刊-下一篇 利多買進或利空賣出之「相對應買賣」是內線交易成立前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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