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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定有明文。又所謂情事變更係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之基礎上,蓋在常態下,債權人得依債之本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若遇情事變更,則得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起訖頁 38-39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誠信原則(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1130號)
該期刊-下一篇 過失相抵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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