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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性犯罪中「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概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第224條之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為構成要件。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
起訖頁 15-17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無危險」的迷思?論不能未遂之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人性尊嚴得否作為公開道歉之界限?(大法官釋字第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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