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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危險」的迷思?論不能未遂之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故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而言;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
起訖頁 13-14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同意搜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論性犯罪中「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概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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