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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羈押要件判斷基準—從衝撞總統府案件等論起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羈押程序作為一種刑事保全程序,旨在維護刑事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應當以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作為判斷核心,同時也必須要求檢察官提出一定程度的證明,而非主觀臆測,更不應藉由羈押程序妨害被告行使正當的訴訟防禦權,最後,重罪羈押在刑事訴訟法的定位仍有待檢驗,此爭議並未因釋字第665號解釋告歇,應考慮以修法的方式解決。
起訖頁 76-79
關鍵詞 重罪羈押、逃亡、湮滅證據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11 (2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關係企業擔任法人董監的爭議—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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