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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契約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第2014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查原審認被上訴人有口頭承諾提供系爭土地供張阿坤通行,並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關係。果爾,借用人死亡時,依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貸與人固得終止契約;惟使用借貸非如租賃,無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貸與人將借用物所有權讓與他人,其借貸關係對於受讓人不能認繼續存在,亦即借貸契約仍存在於原貸與人與借用人之繼承人之間。
起訖頁 38-40
關鍵詞 使用借貸、買賣不破租賃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債權物權化之適用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權利失效理論具體適用之案例(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9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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