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債權物權化之適用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原審:『……次按,為使占有人無從基於債之關係為抗辯,脫免債務人容忍占有之義務而受讓該不動產者,其取得所有權之目的,顯在妨害有權占有人之占有,其行使物上請求權,自應認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為法所不許。
起訖頁 35-37
關鍵詞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夫妻離婚後,一方履行子女扶養義務而為他方先行墊付扶養費時,其對他方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期間為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使用借貸契約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第2014號民事判決)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司法特考總複習
考前100天掌握考點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