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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之效果(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原判決所引用之上訴人測謊鑑定報告,係於100年4月25日前案第二審準備程序中,上訴人以證人身分同意接受測謊而作成,因前案第二審受命法官當日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規定,踐行告知上訴人於該案作證時得拒絕證言之程序,僅以證人身分詢問上訴人是否願意測謊,該測謊鑑定報告自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引為認定上訴人有罪之依據,有適用證據法則不當之違法。又因測謊鑑定並無再現性,至多僅可作為偵查手段,審判上尚無法以之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原判決卻以蔡燕林及上訴人之測謊鑑定報告,作為認定上訴人有罪之依據,顯有違背嚴格證明法則之違法。
起訖頁 30-31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5 (3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證交法第20條之責任主體(最高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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