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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提起上訴審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又自訴人上訴,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自屬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自訴人之上訴。
起訖頁 25-27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5 (3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刑事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最高法院第101年第2次刑事庭決議)
該期刊-下一篇 準備程序所得處理之事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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