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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大法官釋字第684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公務員懲戒之處理(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3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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