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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復式司法相關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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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壹、歷屆考情 一、試述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與社區處遇之轉向(diversion)如何應用 於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100 薦任升等) 二、刑事司法體系中推動修復式正義已逐漸受到重視,試述「修復式正義」的意義與基本要素為何?根據各國推動修復式正義的經驗,警察主要扮演那些角色?我國警察機關在推動修復式正義可做那些努力?(102 警察三等) 貳、解題技巧 批判犯罪學和平創建理論之具體運用 - 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復歸式正義),一直是近年考試之重要考點,也是講座平日上課或三合一講座所強調之重要考題。過去, 94 年鐵公路升資、 96 年公路升資、 97 年四等監所員、 98 年三等檢事官均已出題,本次再次考驗考生是否對復健模式能加以分析比較。由於犯罪學理論發展趨於成熟,加上歐美及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重視,這種命題趨勢在可見的未來,相信能會被出題老師所青睞,並將以各種不同角度或型態被命題。此類題型之作答訣竅,應依題意先說明修復式正義的意義、原則與理論基礎,尤其是課堂上強調的修復式正義的原則口訣:衝突觀點→回復損害→三者→在社區→追求和平福祉等五點,一定要加以分項論述。由於此類考題有多種變體考法,建議考生要發揮想像力,依題意臚列其基本主張以及其對刑事政策與實務運作面之影響,並依題意將其於刑事司法體系之實務適用情形及優缺點分別表述,分項作答以獲取高分。相關答題,請參考《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 8-19~8-22 。 參、修復式司法相關考點整理 一、基本觀點 (一)修復式司法立論基礎
(二)修復式司法構成要素
二、修復式司法的定義 (一)定義觀點
(二)模式的選擇: 實務運作宜以「最大化模式」為前提,並逐漸擴大其範圍;惟若從被害人援助純化觀點看,則應採純粹模式較妥;況最大化模式程序上可能有麥當勞化 (McDonaldization) 速食現象出現,故概念上可採最大化模式,然個別措施評估時,則宜採取純粹模式。 (三)修復式司法的綜合意義: 「處理犯罪過程中,能由各方參與,界定需求與義務,以鼓勵犯罪人發展同理與責任感方式,彌補犯罪造成傷害;並藉此過程發揮損害回復、治療創傷及重新界定社會,以達成社會和諧與修復目的。」 (四)理論基礎
三、修復式司法崛起的原因 (一)對應報式司法的不滿與反省:應報式司法使累再犯率高居不下,且監禁造成許多負面影響;期望新的建設性司法,復原犯罪造成的傷害,消弭潛在的犯罪。 (二)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視:1970 年代後,女權與被害人權利運動倡導改革司法,修復式司法主張修復犯罪傷害及被害人自主權,獲女權與被害人權利運動的支持。 (三)對私人處理犯罪的支持:1980 年代犯罪率升高,遂對刑事司法產生悲觀論與廢除主義 (Abolitionism) ,主張減少刑法而以損害賠償等私人方式處理犯罪問題。 (四)刑法目的的重新思考:放棄以往刑法強調的應報與改善,從「法平和回復」觀點出發,從抽象法益保護到具體被害人保護推進,以調和利益、解決紛爭。 (五)實務上實踐結果的重視:實務上修復式司法之實踐,特別是少年司法領域中「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和解」方案,目前在世界各地廣泛實踐並獲得一定的成果。 四、修復式司法的實踐型態 (一)被害人 - 加害人調解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二)家庭團體會議 (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
(三)審判圈 (Sentencing Circles)
(四)社區修復委員會 (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
五、修復式司法的類型等級 依照「賠償被害人」、「加害人負責任」及「社區關懷性的協商」等三個元素,將修復實務分為完全修復 (fully restorative) 、關鍵修復 (mostly restorative) 及部分的修復 (Partly restorative) : (一)完全修復司法 (fully restorative) :須同時達成此三要素,其型態如: 1. 和平圈、 2. 家族會議、 3. 社區會議等。 (二)關鍵修復司法 (mostly restorative) :可能缺少其中一個元素,其型態如: 1. 被害人扶持圈、 2. 被害人賠償、 3. 被害人 - 加害人調解、 4. 無被告人會議、 5. 正向管束、 6. 治療社區等。 (三)部分修復司法 (Partly restorative) :可能只有其中一個元素,其型態如: 1. 被害人修復,包含被害人服務、犯罪補償 ;2. 關懷和好社區,包含更生人家庭服務、以家庭為中心之社會工作 ;3. 加害人責任,包含相關之社區服務、修復委員會、青少年援助小組討論會、被害人敏感度訓練等。 六、方案形式與刑事司法關係 (一)依聯合國修復式司法手冊分類,修復式司法方案可在不同處理階段進行,包括:起訴前(警察、檢察)、起訴後判決前(檢察、司法)、判決後量刑前(司法)、量刑後出矯治機構前(矯治)、以及離開矯治機構之後(觀護)。 (二)依修復方案和刑事司法機構關係,方案可區分為:
七、修復程序 (一)事件利害關係人均能面對面參與衝突的解決,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均能完整且全程參與。 (二)認知並尋求瞭解該事件所造成損害,損害並不限於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亦均有可能因該事件而經歷損害。 (三)一定要自願性,不可以強迫、恐懼、威脅或操縱被 / 加害人的方式來達到參與的目的。 (四)須以說真話為基礎,加害人對所發生之事件承認其所應負之責任是修復式程序的先決條件,各方當事人以真誠的方式說出自己在該事件的經驗或故事,是修復過程的基礎。 (五)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間,必須要有面對面的溝通和經驗分享。 (六)要保障被 / 加害人的權利。 (七)要有「促成者」或召集人的參與,以及確保有廣闊的社會角度。 (八)整個過程是要針對加 1 被害人整合至社區而發動。 (九)在溝通、協調之後,必須要發展出一套針對未來之解決(補償)方案或計畫。 (十)不要有懲罰的方案摻著其中。 (十一)以是否整合、修復的結果來評估修復式司法被達到的程度。 八、追求目標與執行成效 (一)追求目標:
(二)執行成效:
九、修復式司法面臨之挑戰 (一)挑戰與困境:
(二)解決方案:
參考資料:許福生,犯罪學與犯罪預防,元照出版社, 2016 年,頁 193-208 。 |
刊名 | 陳逸飛監所學堂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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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 2.長期自由刑相關考點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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