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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胎兒之認領─評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胎兒可否為認領之對象?我國民法雖未明定,惟多數學者及實務皆肯定之,本案之胎兒經生父撫育已被視為認領,有撫育之事實即可成立親子關係,且並不因生父質疑胎兒之血緣,並提議做DNA檢測而有所改變。雖本案之胎兒其一出生即擅自被生母出養,但該收養契約因違反民法第1076-1條之規定,依第1079-4條而無效。另近來親子法著重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甚至超越生父欲「為人父」之基本人權,故親子事件中,時間因素非常重要。而法院亦應斟酌平衡未成年子女、生父、養父母三方間之利益,而為適當之處置。
起訖頁 75-78
關鍵詞 胎兒、認領、撫育、未成年子女利益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02 (20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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