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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之刑事過失責任判斷與病患或其家屬之同意無涉─評析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醫療行為」是「醫療行為」,「告知行為」是「告知行為」;前者屬「事中」,後者屬「事前」;前者涉及「醫療義務」,後者充其量屬「醫療義務」的「衍生義務」,而非「醫療義務」的一部分。就算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或「說明義務」,而應負起民法和行政法上的責任,但終究不可能因而有刑事責任。何況,「同意」或「承諾」僅能就「故意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為之,故「同意」和「同意書」在刑法上根本不可能和醫療行為的刑事過失責任有關。
起訖頁 69-74
關鍵詞 告知後同意、事前事中、阻卻違法事由、專斷醫療行為、過失責任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02 (20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對胎兒之認領─評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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