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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誤送購物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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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 Dell 電腦於 98 年間連續發生兩次網上標價錯誤事件後,這樣的新聞,一件接著一件發生,其中又以 HOLA 的六兆四千億案子,最引人注目。

但令消費者扼腕的是~還是沒能撿到便宜貨,廠商在吸收部分損失後,大多以取消訂單、給予小額補償作為解決方案。就算有少數權利意識高張的消費者,一狀告進法院,請求廠商履行契約,也多半得到敗訴的結果。法院判決消費者敗訴的理由,形形色色:

  1. 契約不成立
    Dell 電腦案,法院認為網站上的標價是「要約誘引」,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所發送的訂購的意思表示,才是「要約」。何以如此呢?法院認為, Dell 在收到消費者的訂單後,均以電腦回覆:「 本郵件僅表示 Dell 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 Dell 已接受您的訂單。 … Dell 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 Dell 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法院以此認定 Dell 沒有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因而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2. 消費者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另一件某購物網頁之電漿電視標價錯誤案,法院則是以:該標價錯誤之情事,甚為顯然;消費者的信賴不值得保護;與廠商所受損害相較之下,消費者無法如願以低價買到系爭商品所受損害,甚為輕微 …. 等等理由,雖然肯認廠商有過失,但仍允許廠商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

最近才發生的 Go Happy 購物網站誤送購物金案,業者也是以吸收 300 萬元損失、取消部分訂單,並給予每名消費者 100 元作為補償的方式解決。雖然引起消費者的不滿,而且一狀告到消保官那兒,但消保官也只能試圖為雙方調解;調解不成者,消費者得自個兒起訴。想必為了 888 元的購物金,而願意到法院等候開庭的消費者不多。所以,可以預見的,這件消費糾紛大概又這樣不了了之。

比較令人好奇的是~這種明明可以避免的錯誤,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 現在啊,老闆真難為,請到了這麼脫線的員工,還真是欲哭無淚 ……

以上兩種不同的法院見解,最終的結論都相同,業主都因而得以全身而退,免負契約責任,但理由構成卻是天差地別。第一種「契約不成立」的看法,一看就知道法官以為:若業主因而得負起履行責任,實在說不過去;卻又找不到堅強的理由,於是從「契約尚未成立」著手。但民法 154 條第 2 項明明規定的清清楚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而業主硬是在網頁上註明:「契約於 Dell 接受審戶訂單後始為成立」,此種定型化契約約款限縮了業主的責任,是否有效?應該受到定型化契約約款理論的檢驗。法院沒有依照此項理論逐一檢驗,就依照業主的登載而照單全收,這樣的判斷和說理,很難令人信服。

第二種看法,則是令人激賞,這位法官顯然對民法有深刻的了解與體會,不致被法條文字給綁住。的確,業主所僱用的員工神經大條,把原價近 24 萬元的電漿電視標價為近 2 萬元,若說這叫做「無過失」而得以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實在令人難以接受。但法院從雙方當事人的立場以及可能取得、遭受的損害,就本案的損失及風險,重新作了合理的分配,應該為這位承審法官的法律功力,拍拍手以示鼓勵。

於第三個還沒有進入法院的誤送購物金案,業主的確理虧。就算把第二種看法套用到本案,也很難為業主解套,因為從消費者的立場出發,很難預見這筆天上掉下來的 888 元,是個錯誤(因為金額不大),業主自然無由主張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意思表示。而該筆購物金也已經進了消費者的帳戶中,權利已經移轉,業主即不再得依民法第 408 條規定撤銷贈與契約。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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