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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提示,原則或例外?─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現行實務多寬認將證據替代品作為證物提示的作法,本文認為,如此將會過度侵害被告的防禦權,亦不能達到直接審理主義的要求,正確的作法應當是將實物提示作為原則,只有在特殊的例外情形才允許使用替代證據,同時亦應明白告知被告權利內容並取得其同意。
起訖頁 63-66
關鍵詞 防禦權、直接審理、物證提示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11 (20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性質及消滅時效─評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北保險簡字第四○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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