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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性質及消滅時效─評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北保險簡字第四○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於本件判決中,台北地院一方面將直接請求權定性為固有權,一方面又謂此權利乃基於前述被告與訴外人王○○間之保險契約而來,似又認為直接請求權係基於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所生保險金請求權而來,究竟台北地院對於直接請求權採何種定性?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定性及消滅時效究竟為何,容有疑問,立法者立意雖良善,惟直接請求權之本質定位不明,各種衍生法律關係無法盡善,十分可惜。
起訖頁 58-62
關鍵詞 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消滅時效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11 (20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實物提示,原則或例外?─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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