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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養子女規定之適用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民法親屬篇為實體法,其中收養子女部分,原規定僅15條,於民國96年2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經修正或增訂者共為23條,修正幅度甚廣。依當時應適用之程序法,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延至民國101年6月1日,為統一事權,始制定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規定收養事件之訴訟事件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非訟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因新法與舊法規定之內容大不相同,故本法逐條檢討舊法,並從新法之立法精神詮釋,供為實務上參考之用。
起訖頁 60-66
關鍵詞 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02 (19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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