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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逝的教師權利救濟請求權—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91號裁定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憲法第16條保障權利救濟請求權的基本思考,其中,行政法院作為人民行使權利救濟請求權的重要場域,如果處處透過法律的相關解釋,在人民是否受侵害的問題點上,採取對人民不利的法律解釋,將使人民的權利救濟請求權被實質的架空。就本案來看,最高行政法院受限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處處以排除教師權利救濟請求權為思考核心,使其在看似合理卻問題重重的法律文字中,被消磨殆盡。如此一來,憲法第16條保障的教師權利救濟請求權,終將因最高行政法院的傳統保守與主觀恣意,而逐漸消逝。
起訖頁 50-54
關鍵詞 權利救濟請求權、教師權利救濟、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特別權力關係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02 (19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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