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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服公職權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解析)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志願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為軍中基層幹部,係依法定程序選訓、任官,並依國防法等相關法令執行訓練、作戰、後勤、協助災害防救等勤務,自屬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
起訖頁 45-47
關鍵詞 服公職權、比例原則、過失犯、法律保留、行政爭訟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不能犯之行為有無危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4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地方自治團體主管機關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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